谈谈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改革有哪些建议

如题所述

一、表述应力求准确、严谨,真实反映客观实际。
1、第二章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目前,中编办、陕西省编办、安康市编办、安康市各县区编办都列在党委机构序列,并非“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此处改为“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这样就避免了这个问题的出现。
2、第二章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错误同第一条一样,列错了序列,应改为“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3、第三章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目前,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在登记工作中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类,上述表述与实际操作不吻合,建议此处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大类,细化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类。
二、对情况界定应力求清晰、明确、刚性,增强具体操作性。
1、第三章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
这里,什么是特殊情况?在什么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确认为必要?没有交代清楚。建议将特殊情况具体罗列出来,只要情况属实即可核准登记,删除“确认必要的”字眼。
2、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中的第(六)款:“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哪些?没有指明。要么明确指出,指不出就只认居民身份证。
3、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章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以上对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的备案要求,用语是“应当”,毫无刚性,约束力极弱,事业单位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难以规范其行为。实施细则中类似这样的表述还有多处,建议要么删掉,要么换成命令式刚性用语。
三、责任划分应力求明确、合理、妥当,避免职责不清,流程不顺。
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大家普遍认为注销登记不好实施,实施细则中对注销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定体现在第六章第52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这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指导者太多,出现了并列,哪个牵头不知道,容易造成推诿;第二,“其他有关机关”是哪些机关?没有指明,得猜测琢磨;第三,清算组织成员较多的话,工作步调不好统一,人员到位难以齐整;第四,要求事业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以事业单位自身的性质、定位,应该不便做这样的事;第五,“应当”一词暗示事业单位可做可不做。综合以上种种情况,注销登记难以操作。建议指导单位只确定一个,清算组织成员不宜过多,事业单位在这个过程中的职责任务应确定为申请注销和配合注销工作,另外,用语要命令式、刚性化。
四、条款内容应与所涉及到的政策法规保持高度一致,避免出现冲撞。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一是以上批准设立的文件种类是必须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没有交代清楚;二是以上内容与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相悖,“三个一”制度规定,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文件是无效的,因此,建议把上述所列与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相悖的条款删掉。
五、约束性条款应有根有据有针对性,避免凭空滋生无效要求。
第八章第八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
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实施登记管理工作中已没有任何收费项目,因此,上述“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是无根无据的无效约束,应该删除。
六、条款内容应覆盖到所有事业单位,避免覆盖面不全出现监管空白。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该具备法人条件,而实际情况是,有相当数量的事业单位不具备法人条件,不能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因此,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对这些非法人事业单位应该怎样监管,实施细则中没有提及,是个空白,建议认真调研填补这一空白,实现对事业单位的全面监管。
七、其他几个具体事项的建议
1、关于开办资金的确认。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根据开办资金的定义、来源,建议在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中,开办资金证明由举办单位确认,在开办资金变更登记中,开办资金出具证明由事业单位和举办单位两家确认。
2.关于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的公告。
为便于公众知晓和社会监督,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都应该进行公告,这也是政务公开的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网站上公告最为妥当,既具有权威性,又便于及时操作,还便于公众随时随地查询浏览。进行公告,是工作职责所在,可免于收费。
3、关于年度报告程序和内容的监管问题。
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程序和内容的监管,可综合运用以下几个办法:一是认真审核年度报告材料,包括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核对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内容是否一致;二是联合举办单位进行监管,年度报告材料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要由举办单位签字确认;三是根据需要,随时走进事业单位,深入其内部调查了解,全面掌握真实情况。
4、关于调动事业单位参加年度报告积极主动性的问题。
一些事业单位不积极主动参加年度报告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根本原因还是年度报告对事业单位的客观约束力太弱,参加与否,不影响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导致一些事业单位懒散拖拉。这个问题仅靠登记管理部门的力量不能彻底解决,需要得到联合多方力量合力根治的政策支持,在这个前提下,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整治:一是没收法人证书正副本;二是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银行账户;三是把事业单位是否按时参加年度报告作为对其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整的依据之一;四是把事业单位是否按时参加年度报告纳入对其举办单位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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