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7月初发现意外怀孕,而且是宫外孕待查。直到7月17日才确定是宫内正常怀孕,我们决定留下这个孩子,就请假在家保胎并着手办理准生证。(注:我和老公是再婚,以前我没有生育过,现在生这个孩子是完全符合生育政策的)但我和老公户口在不同的两个省,要办理准生证是要到我的户口所在地,这样在他的户口所在地办好他的婚育证明寄过来,再寄到我的户口所在地又耽误些时间,估计办理起来还需要些时间。现在我工作的单位以我没有准生证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哪位高手帮我指点迷津:是不是像我这种情况政策允许补办准生证?单位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多谢了!

  先不说你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就算你不合法,单位也不能在你怀孕期间与你解除合同,最多休产假时是无薪产假.如果单位此时解除合同就是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

  由于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按双倍计算.

  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值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7
  加班规定
  1、《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限制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最新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2个回答  2009-08-08
不知道你们那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话内容有没有涉及此类情况的,比如广东省的合同,一般最后会有一条“如果发生计划外生育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你的情况,没有《准生证》,用人单位就可以认定你为计划外生育,等于违犯国家的《计划生育条例》,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你们那的合同没有约定计划外生育条款,用人单位最起码可以不给予你产假的待遇。但是总的来讲,用人单位可以以你违犯国家法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你想想,计划外生育的国家有权采取罚款或强制人流的方式,说明计划外生育是不合法的)。
至于你说的假期一说话,如果你之前申请的假期还没到期,还在假期之中,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在此期间,你赶快办好《准生证》然后交给公司,这样公司就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了。
最后告诉你,很少有老板是仁道得主动给员工好处的,祝你好运并母子平安!
第3个回答  2009-08-08
你的单位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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