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7-02
没有道理。因为
1.首先张老太在农村有一栋与丈夫共同建的房屋,在其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的分配是:
由于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1/2是张老太的,另外1/2由张老太、大儿子、女儿、小儿子共同继承。
2.当张老太去世,无遗嘱的情况下,张老太的房产和2万元按法定继承:
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应该是大儿子、女儿、小儿子。 但是大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又无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该份遗产重新分配。又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继承人为:大儿媳、女儿、小儿子
第2个回答 2015-11-22
一,关于继承我国的《继承法》有明确的规定: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否则按法定继承;
(2)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和分配原则我国《继承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参照执行;
(3)如果发生继承纠纷,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个回答 2010-07-02
小儿子手中必须有遗嘱,否则,按法定继承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4-21
大儿媳、小儿子和女儿都有权利继承遗产。
因为三人都对张老太尽到了赡养义务。儿媳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儿子女儿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三人都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