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没有强制规定劳动者辞职一律必须要提前一个月(一个月有30天或者31天)。比如,试用期辞职就是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协商辞职就只需要1~29天,如果用人单位有过错不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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