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民营单位的工作六年多的员工,自2006年4月去工作,08年前签了一次合同,08年后又续签了两次,最后一次是三年的合同,与2012年4月22号到期,保险都买了,由于最后一次合同里有两万元的合同期内不允许辞职的押金,到期不发放导致谈的不开心。后来押金给了,合同又重新谈了,又工作了近四个月了,但单位迟迟不与我签定书面合同,中途我提醒过几次未果。与8月3号单位一领导突然喊我上去说经过公司研究决定单位不与我续签合同,让我另找单位工作,把工资接了,没有给我书面的东西,也没有给于任何经济补偿,请问我的情况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吗?能否要求支付补偿金,可以的话怎么补,补多少,如果仲裁应走哪些程序?
没有单位出具的终止合同证明和工资条请仲裁有效吗
追答你只需要证明有劳动关系就是了,工资发放情况和考勤情况是公司的举证责任。希望采纳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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