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了三次合同到期没续签,上班三个月后被单位口头终止劳动关系,请问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我是一位民营单位的工作六年多的员工,自2006年4月去工作,08年前签了一次合同,08年后又续签了两次,最后一次是三年的合同,与2012年4月22号到期,保险都买了,由于最后一次合同里有两万元的合同期内不允许辞职的押金,到期不发放导致谈的不开心。后来押金给了,合同又重新谈了,又工作了近四个月了,但单位迟迟不与我签定书面合同,中途我提醒过几次未果。与8月3号单位一领导突然喊我上去说经过公司研究决定单位不与我续签合同,让我另找单位工作,把工资接了,没有给我书面的东西,也没有给于任何经济补偿,请问我的情况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吗?能否要求支付补偿金,可以的话怎么补,补多少,如果仲裁应走哪些程序?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你这种情况是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当然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具体补法如下:1、2006年4月到2007年12月30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总共工作了一年零8个月,单位需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4月22日,工作时间是4年零5个月,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需支付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以上两项相加为单位共需支付6个半月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上一年度你的平均工资(高薪职位另有计算方法),即单位需要支付的补偿金为:经济补偿总额 = 上一年度你的平均工资X6个半月X2倍。
另外还有一项就是2012年4月23日到8月3日期间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你这期间两倍的工资。
第三,仲裁的话你到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时你只需要提供有在单位工作证明及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此项为非必需)。因为单位没有给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书面协议,虽然有口头的说明,但是你完全可以说不知道、没说过等,这样仲裁机构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申请劳动仲裁时还可以要求支付8月到劳动仲裁作出前这段时间的工资(虽然你没有上班,但是你们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依据劳动法规还要支付这期间的生活费)。
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条件,也就是说即使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不必然要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是第一种解决方法。

第二种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样你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你完全可以跟用人单位谈,这样你得到的经济利益是很可观的,用句不好听的话就是“可以拿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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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02
我补充下已回答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没有开具的话,或者可以认定无效(没有依法解除),此时你虽然没有上班但可以继续要求单位支付你生活费;或者可以认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此时你可以要求诉讼期间的工资赔偿,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要求单位支付你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
你工作六年多,可以得到六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单位非法解除且没有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当你提出仲裁时此项可以要求按照87条规定支付双倍的赔偿。
第2个回答  2012-09-01
你可以主张这几个月没有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还有6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去仲裁委申请仲裁。追问

没有单位出具的终止合同证明和工资条请仲裁有效吗

追答

你只需要证明有劳动关系就是了,工资发放情况和考勤情况是公司的举证责任。希望采纳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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