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案例分析

【案情】长城厂不履行购销合同,给东方厂造成了经济损失,东方厂起诉至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长城厂赔偿东方厂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共12万元。长城厂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赔偿损失过多,改判长城厂赔偿东方厂经济损失9万元。
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长城厂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东方厂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东方厂应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又告诉东方厂向被申请人(长城厂)住所地乙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问题】本案判决应由哪个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判决应由乙市人民法院执行。
虽然本案中一审法院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被申请人(长城厂)住所地乙市,被执行的财显然是在乙市,为了方便执行,应由乙市人民法院执行,才能更好维护申请人的利益。追问

有个小问题,本案的一审法院不是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么?不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吧?

追答

长城厂不服一审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上诉到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二审法院,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才是一审法院,刚才说错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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