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9-26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所以 你们老板的作法已经违法 可以向有关部门反应
第2个回答 2012-09-26
首先,对于此次国庆节和中秋节的法定假期,是全国通用的,当然包括餐饮行业,你老板的说法有误;
其次,国庆节法定假日是3天,中秋是1天;如果这4天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三倍工资;
第三,对于其他的放假,是调休来的,因此若不放假,可以以其他时间调休或支付二倍工资来处理;
第四,若你老板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可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第3个回答 2012-09-26
东莞?那算你倒霉了,就算投诉都没有,哪个地方我10年前就不去了,只会剥削外地人。
第4个回答 2012-09-27
劳动法不分工种,职业性别等。。。每天8小时,每月21.75天,其余时间属加班
第5个回答 2012-09-26
不是,餐饮没有超出劳动法范围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