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底薪是3500,提成另计,但实际工资条上底薪是3000,我该怎么维权?

销售这行,提成比较虚的,主要还是公司想给多少给多少。劳动合同上只写了底薪具体数量,提成没有写怎么计算的

既然这个问题是你发工资才发现,说明你还属于试用期的新员工。
所以,你说的这个3500合同约定,现在拿3000元,公司可以按相关法规给员工试用期工资按约定工资的80%支付。所以3500*80%=2800元,给了你3000元,呵呵!而且这里面还有社保个人部分扣款,或者公积金个人部分扣款,以及其他公司的相关制度,里面道道很多。
你看下是否这个情况?试用期也有时间约定的,看转正以后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
而且,你这才进公司没多久,就算你拿了这合同去劳动部门投诉,少了这500元,公司完全可以给你这500元,然后让你离职。
毕竟用500元认清一个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一个人的格局,至少我是很愿意的。
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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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08
其实没有必要纠结这些
劳动合同的保护是有限的
当然既然底薪是3500元,正常工作实际应发工资就不能低于
如果涉及社保缴纳标准侵犯你权益的
可以向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控告
或者向社保经办机构控告要求依法处理
补缴或者赔偿损失
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2个回答  2019-09-06
拿着你的工资条,去当地的地税部门检举即可。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单位必须承担代扣的义务,有的单位变着法的“为员工避税”,其实不是为员工避税,是为了自己少花钱。

比如,你的职位如果给不到10000元,就找不到人。如果按照10000元水平的话,个人可以拿到8031元(扣社保300,公积金1,200、税439),这样员工实际收入为9200元(含公积金)左右。

如果单位不让员工缴税,给9500,员工实际收入也是9200元左右,相当于就扣了300的社保。无形中降低了单位的工资成本。

单位不履行代扣个税的义务,所有个人应出的个税应由单位承担。而且会罚款,外资企业会重罚。
这不是仅仅违反了劳动法,而且违反了税法。
合同签1500,目的就是将来少付加班费,少缴社保费。
请举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能够找到类似的工资条作为证据,那么就去检举单位都是这么做的。清算下来,估计这个日资企业就要倒闭了。追问

没有工资条,唉,一个月工资4000块。就只有和财务聊天记录,说问过老板我的底薪就是3000,可是劳动合同是3500啊。这样也能举报吗?可以申请什么赔偿吗?一直按3000底薪给我发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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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9-08
带上合同和工资条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稽查部门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4个回答  2019-09-08
协商不成的话,直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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