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如题所述

团体险变数很大的,不同的公司约定也不一样,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才行。\x0d\x0a重大疾病的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是指导和规范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目前所有保险公司统一使用这一规范;\x0d\x0a其中规定,所有重大疾病险种,一定要包括前面六类疾病,如果重大疾病达到25种,一定要按该规范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超过25种的,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拟定!\x0d\x0a对于你所说的意外伤害导致肢体缺失残疾,要看残疾达到什么程度,比如缺失了手指头也是残疾,但没有达到重大疾病中约定的残疾程度,就不能按重大疾病进行赔付了;\x0d\x0a但在团险险中,通常会得到按残疾等级进行的赔付,如果合同扩展为十级伤残的,可能赔付的范围会更加宽范,所以一定要会公司购买团体险时与保险公司的约定是怎样的,这样才好最终确定。\x0d\x0a你不妨去单位问清楚一下,这样可以更详细的回复你了。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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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9-26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给出了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原则、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种疾病的等级、准确定义。

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 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使用原则
1.保险公司推出重大疾病保险时必须使用本规范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障范围至少应包含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严重慢性肾衰竭六种重大疾病。如果该保险产品还对其他疾病提供保障,则至少应包含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三种疾病。保险公司还可自行选择将本规范内的其他疾病纳入保障范围。除此之外,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和市场需求,在保障范围内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他疾病,但必须合理制定相关定义。
3.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除外责任不得超出本规范 3.2 规定的范围。

2020年修订版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新修订《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与旧版本相比,《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修订版)》最大的变化是首次引入轻症定义。规范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和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同时明确规定上述三种高发轻症赔付比例不超过保额的30%。
2.新版本还对疾病目录作出更改调整。如原位癌、交界性肿瘤被从轻度恶性肿瘤名单中删去。重度疾病的数量从原有的25种扩展为28种,增加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和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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