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项税额17000元,
(2)、进项税额:5300*17%=901元。
(3)、销项税额:150000*17%+23400/(1+17%)*17%=28900元,
(4)、销项税额:(5660+200)/(1+17%)*17%=851.45元。
本月应缴纳增值税:28900+851.45-17000-901=11850.45元。
追问优秀!谢谢
第五项不用算进去吗
第五项不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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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答第五项是用于生产管理的,不需要确认增值税,如果确认销项税额,再抵扣进项税额,没有意义。如果是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比如发给管理层等)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就需要确认销项税额。
追问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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