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如题所述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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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13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2个回答  2014-09-13
是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分别由公安 检察院 法院3日内决定是否变更
第3个回答  2014-09-13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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