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扩展资料:

案例:夫妻被捕孩子无管南通港闸检方变更强制措施

夫妻双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留下两个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港闸检方接到申请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经综合考量,最终对孩子的母亲陆某变更强制措施。昨天,记者从港闸区检察院获悉,陆某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陆某与其丈夫范某,今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4日,两人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6日被港闸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9月11日,港闸区检察院受理了陆某委托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经初审后决定立案,启动了对陆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案件承办人审查了原案证据材料,对陆某进行了讯问,听取了陆某居住地居委会的意见,征求了办案机关的意见后认为。

陆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她认罪、悔罪态度一直较好,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已收集固定,陆某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较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此外,陆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陆某与丈夫范某同时被羁押,导致两个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将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最终,经港闸区检察院建议,办案机关迅速为陆某变更了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夫妻被捕孩子无管 南通港闸检方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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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2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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