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来上海的一个打工者,我刚工作三天手被机器轧伤了,确定是工伤。现在一个月了,我的手还没有完全康复,老板说在这期间我只能拿到每月基本工资的80/100 ,也就是病假工资最低标准 。我感觉这不对,太少了。我想问一下,我在这期间工资应该怎么算啊,上还是有什么规定?我是刚出来打工,不知道很多事情,希望大家帮帮我。还要请大家告诉我,这个处理办法、规定,在哪一条法律文件里?先谢谢你们!希望你们能告诉我一个十分健全的答案,让我知道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了!
如果员工工伤的,用人单位是要负责的,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鉴定,确定工伤伤残程度。员工在工伤期间,工资也需要发放。工伤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完毕。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孙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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