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均判无罪,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均判无罪,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事件的起因是在2018年黑龙江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梁明等13人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为由被一审,二审宣判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千七百万元不等的罚金。一、二审判决但梁明等人不服从判决,上诉到黑龙江最高人民法院,经黑龙江高院审理后:大庆中院将相关有罪判决撤销后,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梁明等13人获得无罪判决。黑龙江高院的理由就是“梁明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及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笔者着来判决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存在债务纠纷。梁明等13人承包了鸿鑫公司一项,项目完成后,公司并未支付期工程款,也没有如期偿还向梁明等人的借款。根据有关消息,鸿鑫公司共计欠梁明等人2000多万元, 其中有工程款,有农民工工资,我自己也背了很多外债”。经查明,原告鸿鑫公司与被告梁明等人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鸿鑫公司长期使用梁明的借款未偿还。因此梁明等人所采取的行动是为了争取到自己的合理合法的利益。

二、梁明等人并不存在非法手段索要债务。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梁明等人并未采取特别过激的索要手段。黑龙江高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给予判决。

因此综上所述,黑龙江高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是,梁明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及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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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4-23
鸿鑫公司与梁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鸿鑫公司长期使用梁明的借款未偿还,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一关键,则是被告人是否在债权追索过程中有非法拘禁等行为。现法院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及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涉及企业家之间的纠纷,司法机关介入民事纠纷,最后把一方当事人判刑了,容易造成相对隐蔽的错案。这为本案给出了一个专业视角,也提供了镜鉴:权力介入民事私域要慎之又慎,否则易为冤假错案提供滋生空间。
第2个回答  2022-04-23
法院判决的依据就是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甚至采用一些恐吓威胁或者是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也并不足,这才撤销了对被告人的控诉,认为他们无罪。
第3个回答  2022-04-23
所提交的证据和资料不足,事实比较模糊,没有强有力的支撑材料,而被告也是受害者,所以撤销了原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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