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其中调整了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这里出现了一个数字“20.83”,不用慌,这个数字只是表明月制度工作时间是20.83天,并不会影响工资的计算。接下来才是正餐。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所以,“21.75”只是在计算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也是我们计算工资时会用到的重要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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