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分等对象

如题所述

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国土资源大调查专用)的规定,农用地分等对象是现有的耕地和宜农未利用地,暂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土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永久性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等。

黑龙江省农用地分等对象是县级行政区内(包括市辖区、农垦系统农场、森工系统林场)现有的农用地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宜农未利用地,暂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土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永久性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黑龙江省农用地分等基准日统一确定为 2000 年 10 月 31 日。农用地分等工作所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等相关资料均以该基准日为准,同时也便于农用地分等面积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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