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分等产量比系数(β)的测算

如题所述

农用地分等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土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为耕地的其他地类土地(例如未利用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等)。通过标准耕作制度确定农用地分等指定作物,对于不同的指定作物如何进行产量单位的换算,首先要确定基准作物,把指定作物按产量比系数进行基准作物单位换算。产量比系数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与各指标区的标准耕作制度下的指定作物、基准作物有很大的关系,不同地域的农用地标准耕作制度有所不同,因而基准作物、指定作物也有所不同,测算产量比系数的方法也就不同。产量比系数是以国家指定的标准粮食作物为基础,按当地各种作物单位面积最高理论产量之比计算得到的各种作物产品与标准粮单位折算的比率。

(一)测算方法

1.测算依据

这次农用地分等工作中,主要对象为土地利用现状中的耕地以及规划成耕地的其他地类。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现状中,耕地主要利用类型为水田和旱地,其中,水田占51%,旱地占49%,水田以种植水稻为主,旱地以种植甘蔗和玉米为主。根据农用地分等二级指标区的划分结果,不同的指标区中指定作物的选择略有不同,其中有5个指标区指定作物为水稻和甘蔗,1个指标区为水稻和玉米,1个指标区为水稻、甘蔗、玉米。从熟制上看,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存在一年一熟和一年两熟两大类,一年一熟指甘蔗,一年两熟指“早稻-晚稻”、“春玉米-夏玉米”或“中稻-玉米”3种情形,少部分指标区存在一年三熟,为“早稻-晚稻-绿肥(或蔬菜)”。因此,指定作物的产量比系数测算应根据作物标准耕作制度的不同分别进行计算。

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项目技术简报》(第5期)关于“产量比系数(β值)”的计算方法,由各省(区、市)按标准耕作制度分区中的省级二级区自行研究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各指标区产量比系数的测算,根据农用地分等技术简报的要求,邀请国土资源部的有关专家、区内专家与项目课题组人员共同研究探讨,先后尝试采用几种计算方法测算得到,并对测算的结果在各指标区中论证其合理性。

2.测算方法对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量比系数的测算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

(1)按照《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项目技术简报》(第5期)中关于产量比系数(β值)的计算方法,以实际产量为依据,计算得到甘蔗的产量比系数偏小,种植甘蔗的旱地等别偏低,玉米的产量比系数过大,种植玉米的旱地等别超过水田的等别,不能反映旱地与水田的实际分布规律。因此,不采用此方法计算的产量比系数。

(2)以指定作物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为计算依据。两者相比,光温生产潜力是考虑光、热条件后的最高产量;而气候生产潜力除考虑光、热条件外,还考虑水的限制作用,是农作物群体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它们都是理想状态下的作物最高产量,因而测算出的甘蔗产量比系数偏大。与水田的等别相比,旱地的等别过高,两者最高等别基本一致,拉不开距离,甚至旱地的个别单元超过水田的最高水平,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不采用此方法计算产量比系数。

(3)以指定作物的气候生产潜力指数和现实产量为计算依据。此方法是把理想状态下作物的最高产量与实际产量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特别是甘蔗产量比系数测算结果介于方法一与方法二,旱地与水田的等别之间有交叉,且又可以拉开距离,符合农用地的分布规律。

(4)以指定作物的价格为计算依据。以指定作物的市场收购价格为计算依据,甘蔗的产量比系数偏小,并且各指标区之间无区分,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不采用这种方法测算指定作物的产量比系数。

(二)测算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指定作物产量比系数只测算至自治区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因此,根据几种方法的运算结果,经有关专家论证,认为采用第3种方法计算指定作物的产量比系数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即采用“(基准作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指定作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和(基准作物的实际产量/指定作物实际产量)的平均数”来计算产量比系数值。

(1)早稻、晚稻和甘蔗:产量比系数=(实际产量比+气候生产潜力指数比)/2

(2)早玉米和晚玉米:产量比系数=基准作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指定作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

代入公式计算的指定作物实际单产及指定作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是指各指标区内指定作物的实际平均单产及各指标区内指定作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平均值,具体计算结果见表3-32。

表3-32 指定作物产量比系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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