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有哪些

如题所述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似乎构成某种犯罪,但其目的是排除现实的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并不具备社会危害 性,因而不认为是犯罪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 防卫和紧急避险。


《刑法》第20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正当防 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å¯¹ä¸æ³•ä¾µå®³è¡Œä¸ºå³çŠ¯ç½ªè¡Œä¸ºï¼ˆå¦‚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等)才能实行防卫,对于合法行为(如公安人员追捕逃 犯,逃犯反抗不是防卫而是拒捕)是不能实行防卫的。公民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被扭送者或第三人不能进行“防卫”。


(2)  å½“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才能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实 施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实行防卫。


(3)  å®žè¡Œé˜²å«çš„目的,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对于非法利益和违法行为不能 实行防卫。例如,边防警察检查走私船只,走私者不能为自己的
非法利益而拒绝检查。


(4)  æ­£å½“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伤害无辜的第 三者。例如,甲伤害乙,只能对甲本人实行防卫,不能对甲的亲属进行防卫。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 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æ˜¯ä¸ºäº†ä½¿å›½å®¶ã€å…¬å…±åˆ©ç›Šï¼Œæœ¬äººæˆ–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这种危险包括来自人 的生理原因或他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的力量以及动物的侵袭等。 è¢«ä¿æŠ¤çš„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权利,否则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  æ˜¯å±é™©æ­£åœ¨å‘生的时候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危险尚未到 来或者危险已经过去,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例如,远洋货 轮在海上航行时已经收到大风警报,且海浪已经袭来,只有这时
船长才可以下令将一部分货物投人海里,实行紧急避险。大风未 来或大风已过,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会出现假想避险和 避险不适时的问题,可能构成犯罪。


 (3)  æ˜¯åœ¨ä¸å¾—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果有其他方法 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还以上述远洋货轮为例,如果 危险出现时可以采取将货轮靠岸或驶人海湾躲避的办法排除危
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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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8
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争避险2种,但从刑法相关规定来看,事实上还存在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战时自损除外)、义务冲突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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