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如题所述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表面上看某些权益造成损害,但依法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社会,应受到法律支持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重要的一种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属于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紧急避险也是一种法定的正当行为,虽然也造成了一定合法权益的损害,但却是有效地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行为没有危害性,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鼓励和支持.
当然,如果正当防卫过当或者紧争避险过当,造成了比法律预设需保护的限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刑法对以上两种行为作了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资料:刑法第20条、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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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3-31
请问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怎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呢?
如果不是的话,当然“排除”在犯罪之外了。
第2个回答  2008-04-02
多谢啦,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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