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劳动法方面的专家,有关加班工资的问题

我们工作属于倒班,上两天休两天,没有周末,四个班组每天白天一班,晚上一班,但是公司如果有别的任务,当天轮班的人手不够,就得要休息的班组加班,而且这个班必须要加,任何请假理由都不批。这个加班应该算1.5倍工资还是算2倍?另外加班工资的基数应该怎么算?我们工资条上有很多项,什么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安家补贴,安全奖什么的。我们请假扣工资,是当月全部工资除以23天算一天的工资,但是加班工资是按照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之和除以30天算的,这两项只占我们全部工资的四分之一。所以我们请一天假要扣几百块,加一天班才给几十块,请问扣工资和加班补工资的基数应该怎么算?麻烦专家给个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我们应该如何找相关单位解决这种问题?

根据你的提示你的上班属综合工时制度,首先有没有到相关部门申报,相关工时计算如下:
1年365天-104天周末-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12个月=每月需上班167小时,月总工时超过167小时的将以加班时数计算
另外,加班基数:工资底薪
加班费=工资底薪/公司约定的上班制度(一般公司为22天/月制度,正规公司以21.75天/月)/8小时*1.5倍工资*加班时数

请假可以用加班抵扣,但是如果是事假因为不出勤,那么相关的补贴也将会按比列扣除!

你自己需要确定的是你公司是否有申请综合工时制度,如果没有,那么你公司已违反相关法律
申报材料如下: 
《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定。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工种(岗位)职责、工作特点和作息时间安排、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实施方案应向本单位员工公示5日,并提交反馈意见;

  (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名册;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申请的工种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提交上期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或有关证明文件。

《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以上希望可以帮到你,有疑问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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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5
简单点说吧
第一,首先要知道你们上班的工作制属于定时工作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还是综合工时制度,是不一样的。你们这种倒班的情况,一般应该属于综合工时制度,不过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是需要审批的,如果没有经过审批,那就按照定时工作制度对待,如果超出了正常的一天八小时,就要计算加班工资,当然,没有上班的时间可能也要相应地扣除一定费用。
第二,关于工资基数,是按照应发工资(就是包含奖金、补贴等等),一般参照上月或者最近几个月的平均数,但是这个基数不能包含已经发了的加班费,也就是上月工资奖金加班费一起发的,就要把加班费扣出来,余额作为基数。
第三,加班按照1.5倍还是2倍,要看让你们加班的日期,如果是周末,就算不低于2倍,如果是工作日晚上,就按照不低于1.5倍,如果是法定假日(比如五一十一中秋春节等),就按照不低于3倍算。
第四,加班费不是除以23,而是月应发工资除以21.75天。
第五,法律依据,劳动纠纷法律不完善,很杂乱,当前具体的法律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四个司法解释,还有各地的加班工资的政府规定。不过法院一般都会照顾劳动者的。
第六,需要注意的是保存证据,加班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法院想支持也没有办法。所以平时要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比如签到簿,加班工作时的文件或其他能证明该段时间你仍然在上班的书面材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15
1、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你们上两天休两天,应该是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因此你们的加班费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3、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4、具体做法你可向当地12333劳动人事社保热线电话咨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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