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业主委员会能开业主大会吗?

入住几年了没成立业委会,现在出现问题业主个人有权要求物业召开业主大会吗?

2021年开始,没有业主委员会也能开业主大会;入住几年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证明前期物业服务未尽法定义务、未按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个人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邀请业主依法共同决定有关事项。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九)款中规定“街道要及时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暂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探索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代理(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的规定,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告知业主,要公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和交接记录等备案文件,以证明其承接了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移交的物业。
3、上述备案文件,是建设单位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的依据,也是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依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买受人业主有权依据七类备案文件,监督、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依法收费,出现争议问题应当作为判明是非的依据。依据前述有关规定,确认物业服务未尽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规定,业主应当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告或者投诉,依法维权。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朋友核实、采纳、点赞。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