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情往来和受贿行为的区别

如题所述

正常的人情往来、受贿行为的区别,从三个层面理解:

1.在收、送双方之间原有礼尚往来,往来的数额大到相等升相差不大的,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违规收受礼金。如下属办婚礼,上司给500元红包,过后,上司办婚礼时,下属给1000元的红包,这应认定为正常的礼尚往来,如果下属给了几千上万的红包,那上司可能就涉嫌借机敛财了,是违纪违规行为。

2.收受管理对象、下属人员、请托人、或在项目工程验收等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金的行为是违反了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理应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但能主动交待问题,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积极退还等具有从轻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严重警告)等处分 。收受管理对象、下属人员、请托人、或在项目工程验收等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为他人谋利,情节较重的,属于较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收受管理对象、下属人员、请托人、或在项目工程验收等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数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刑事立案标准的,涉嫌受贿罪,应给予刑事处罚。

相关规定如下: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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