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数额认定中如何区分人情往来?

各位:
假设受贿事实确实存在,但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也确是多年的朋友,长期有礼尚往来的情况。则过年过节行贿的,且行受贿双方都表示有一定的朋友因素在里面,则犯罪数额中是否应进行一定的扣除?
又假设,受贿人不但利用职权为行贿人牟利,而且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为行贿人提供服务。行贿人一并表示感谢的。则是否对劳务部分扣除?
如果要扣除的话,又如何确定具体数额呢?

好像没有扣除这么一说吧…受贿侵害的是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要求客观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礼尚往来也得看往的是哪方面,是不是一种感情投资…若受贿者真的为其谋取了利益,则肯定为受贿,受贿金额是不会扣除的…而公务员对职务外工作报酬要求甚严,一般是禁止从事职务外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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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25
这样的问题,没有一个规定的模式,在处理有关的问题的时候,纪检部门会酌情考虑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25
1、没有职权的话,人家会给你送礼吗?NO
2、以往的案例,全部算是受贿。
第3个回答  2010-11-25
检察院在认定朋友礼尚往来恐怕还要考虑礼物的轻重,不能说朋友之间的送礼是一般不会是非常贵重的,如果是非常贵重的,这里头就有感情投资的因素,因此是不能扣除的,还属于行贿受贿的范围。另外,如果扣除只是一少部分,那对于定罪量刑来说并没有多大差别。
后一问题,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是如何?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3
  司法实践中,有些贿赂案件中的行为人通常会将贿赂的事实辩解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或馈赠,借此逃避法律的处罚;事实上,两者的外在表现形式有诸多相同之处,区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从本质上讲,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正常的人情往来或馈赠是民事法律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受民事法律调整,而贿赂是违法犯罪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在实践中区别受贿与人情往来的馈赠可从赠送财物的数量、价值大小进行区分:
  一般情况下人情往来中的馈赠,在数量上不会如贿赂那么多,价值上也不会如贿赂那么大,所以在实践中应注意当地的风俗人情及习惯,毕竟在一个地区人情往来或馈赠还是有一个基本标准的,超过标准或限度,往往就超出了正常人情往来“正常”的范畴,变得“不正常”了。如在对方或其亲属过生日送10000元礼金,就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中馈赠的范围,其意图已经不限于一般或正常的人情往来了。
  另外,贿赂与馈赠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目的不同,馈赠是行为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其主观动机可能出于联络和加深相互之间的友情、友谊等关系,但绝非出于谋求某种利益,更与对方职权无关,而贿赂则是行贿一方以财物收买对方,使之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还要从其赠送财物是否有相互性、对等性以及赠送财物的方式,是公开还是秘密。在贿赂犯罪中,行为人送、收财物大多是秘密的以及赠送财物前后,赠送人有无从被赠送人那里得到利益好处等多方面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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