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实际所有人招聘的职工受工伤能否让车辆挂靠单位负责?

如题所述

牛亮出资买了辆货车跑运输,将自己的车挂靠在顺风车队名下,顺风车队向牛亮定期收取挂靠费。牛亮聘用司机李三担任货车司机,在一次货物运输过程中,李三发生事故受伤,李三所受的伤应该由谁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由此可知,牛亮购买货车雇佣李三驾驶,其与李三之间是直接的雇佣关系。由于牛亮将车挂靠在顺风车队并以该车队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顺风车队定期收取挂靠费,实质上也从李三的劳动中受益,牛亮虽然以个人名义雇佣李三,但因其行为产生后果应该由顺风车队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

个人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车辆运输,并定期缴纳费用。挂靠单位因此对于该个人的雇佣人员发生的工伤依法承担责任,由此更加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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