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某乙约定买卖一个瓷瓶.甲的瓷瓶是一个仿制的古瓷瓶,乙误认为就是古瓷瓶.在1997年5月1日乙与甲商定,乙付甲2000元人民币,甲将瓷瓶卖给乙.可是,在1998年元旦,乙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某大学考古系的一位文物鉴定教师,经教师鉴定,瓷瓶不是古瓷瓶.乙得知这一情况后,于是要求甲返还人民币2000元,收回瓷瓶.甲以自己也不知道是否古瓷瓶为理由,拒绝返还,于是乙诉至法院.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