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

【案情】腾某在某著名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看见一女子独自站在山顶的悬崖边,表情异样,顿时心生疑惑。女子见有人靠近,便向悬崖下跳去,腾某情急之中慌忙拉住女子的衣服,将女子拉上了悬崖。在救人过程中,腾某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相机被撞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腾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了20元。当晚,腾某因未能及时赶车回家,在医院招待所留宿,但当时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问题】1、腾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腾某的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的伤口的费用女子是否应当予以偿付?为什么?3、腾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4、腾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5、腾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6、腾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1,腾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2,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的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当偿付,因为他是为了她的利益而遭受损失。3,腾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请求女子偿付。因为他是为了她的利益而遭受损失。4,、腾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腾某偿付。因为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腾某的损失可以向受益人追偿
5,腾某不能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因为他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不能索取报酬。6,腾某不应赔偿女子衣服损失。原因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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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8
1、存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无因管理是当事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而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为他人管理事物。2、应该赔偿。女子对腾某有无因管理之债3、可以,同属于无因管理之债4、腾某偿还。这是他自己的借债行为5、不可请求,属于无因管理,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行为6、不应该,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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