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2011年01月购买一毛坯商品房,并于2011年02月办理了收楼手续。那时房子达不到收楼标准(多处漏水、开裂、无安装水电等),也要我们收楼且不收楼也要交纳滞纳金),并预交了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用(3月、4月、5月),后发现仍有漏水情况不宜装修,多次反映无果,就拒交物业管理费。一直到2012年12月份在我多次强烈要求下才处理好问题。我愿意从2013年1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现3月份收到物业公司的律师函,要求我交纳从2011年6月至今的费用及滞纳金。我应该怎么处理?
2、我能否让其补偿两年无法入住的损失?
3、我至今未拿到房屋房产证,原承诺半年,后以要与其他房屋一起办为由,一直未拿到,我可以怎么做维护我的权利?
希望专业人事提供帮助,万分感谢!
目前,他们只肯减免一年的费用,而我坚持从房屋搞好后算起即2013年1月后,若协商不成后,是不是只能等法院干涉?我可以做些什么让我受到的损失尽可能的降低?或者说再做些什么对我更有益的事?
目前,他们只肯减免一年的费用,而我坚持从房屋搞好后算起即2013年1月后,若协商不成后,是不是只能等法院干涉?我可以做些什么让我受到的损失尽可能的降低?或者说再做些什么对我更有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