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退二进三”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主要会计处理:企业收到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再从“专项应付款”科目逐步结转到“递延收益”和“资本公积”等科目。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主要税收处理: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可以享受重置资产折旧或摊销额税前扣除和递延5年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具体存在如下差异:
1. 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税收: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的期间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2. 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收入结余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税收: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各种补偿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3.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税收: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收入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事实上这部分折旧和摊销额未在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主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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