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异同?

如题所述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涉及雇佣、承揽或是劳务关系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彼此之间的关系比较难以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定性争议较大,导致对同一案件经不同的法官因认定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最终作出的处理完全不同。因此,严格的把握雇佣、承揽和劳动关系的异同,在审判实践中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笔者下面想就此三者谈谈其区别。
一、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在其指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雇员则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安排或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三、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四、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1、雇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主体的不同,该二者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而劳动合同的内容除自由协商外,还须符合国家法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条款。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所涉及的主体有:(1)国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合同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2、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要判断两者的区别主要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设备、工具、原料等)由谁提供。在雇佣关系下,工作场地和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

第二、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主一般是按月或定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时才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第三、看工作的方式。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分配;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权,只要其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由承揽人自己决定。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定作、约定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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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5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现在问题在于,如何评判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怕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立案最难把握的一个问题。
对于营业执照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设立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谓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因此,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其首要特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流通活动或服务性行业,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比如:王某(无营业执照,拥有数台机器,招用李某等4名小工为其生产钢管,一日李某做工时,不慎被机器夹伤手指,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王某所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故王某虽无照经营,但与李某之间仍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再有,韩某家拆旧屋翻新屋,雇小工3名,拆房过程中,其中一小工摔伤,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争执,本案中,韩某自家拆房,不属生产活动或服务性等经营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故该争议不属劳动关系而属雇佣关系。
对于登记、备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类单位的社会服务领域很广,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交通、新闻出版、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等事业领域,比如民办学校、基金会、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虽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特征,但它的设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例如:金某、牛某合伙开办了一家法律服务所(未履行登记手续),聘请刘某为办公室人员,一日,刘某在上班途中受伤,金某、牛某以非工伤为由拒绝赔偿。笔者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因为金某、牛某的法律服务中的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例如,某企业为清理场地,以日工资30元,日工作8小时为条件临时招用了5名农民工,一农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场地上的推土机碰伤致残,该案中,尽管劳动者施工当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从权利义务的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的是劳动成果的给付,而劳动关系强调得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比如饭店雇佣厨师王某,王某在厨师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其烹饪技能,其工作直接作用于劳动过程,使劳动对象价值发生变化,其劳动是饭店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按照其劳动强度及技术含量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与此同时,饭店有权利要求王某遵守饭店的规章制度,认真得从事本职工作。可见,饭店与王某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劳动过程中。而有些劳动,如铁匠受他人雇佣从事铁艺加工,木匠受委托人要求加工木器等,虽然与劳动相关联,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更多的体现在劳动成果的交付上面,至于劳动过程并不涉及,权利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

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例如某企业想建数间平房做车间和仓库,便请了几个泥瓦匠和木匠及小工十几人,每人日工资30-50元不等,工程完工后所招人员即撤离,这种情况下双方所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因为他们这种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异同之处是:

  一、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二、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第3个回答  2021-01-02

只要存在一方付出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这个事实,那这双方之间的关系无非就是三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这三者的区别是:第一,这三者的定义不同;第二,这三者的发展历史不同;第三,这三者的特征不同。

第4个回答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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