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求答案,这是最后一道啦,哈哈哈,累死我了

货损索赔未获足额赔偿的部分继续追偿案。

案情:原告,中国K保险公司(简称‘K保险公司‘);被告,上海集装箱运输公司(简称’上海集装箱‘)
上海华虹公司与港富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华虹公司向港富公司购买一套冷冻机组。
2001年4月19日,原告中国K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向港富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港富公司,险别为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战争险,货损检验代理为华泰 公司。4月20日,承运人上海某船务公司货物签发了指示提单,载明托与人为美国特灵公司,通知方为华虹公司,装货港为美国西雅图港,卸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后涉案货物运至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张华浜码头,卸入该码头堆场。5月14日,被告上海集装箱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许某驾驶集装箱卡车将承载该货物的一只集装箱撞坏,箱内合同价值为300150美元的冷冻机 严重受损。华泰公司和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鉴定均认为该货物可推定为全损。
原告K保险和华虹公司协商确定受损设备残值约为20000美元。原告向华虹公司赔付289375美元后取得代位追偿权。2002年4月1日,船务公司依据提单背面的责任限制条款向原告 仅赔付39662.64美元,并取得原告出具的责任解除书。7月2日,船务公司在上海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另案诉讼,本案被告向船务公司协商赔付人民币300 000元。
法院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人在理赔(华虹公司)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行驶代位追偿的权利,被告(上海集装箱)的驾驶员因工作疏忽对保险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K保险公司)所受全部损失。原告已经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并不影响原告就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继续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上海集装箱)赔偿原告(K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29 712.36美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被告)要求撤回上诉,经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要求:
1.无需抄题目,直接进行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要有论点、论据、论证和结论,构成一篇小论文。
3.每一题案例分析不少于800字

本案是一起货损索赔未获足额赔偿的部分继续追偿的案例——本案的原告K保险公司,就一桩合同价值为300150美元的货物,向受益人签发了承保被保险标的物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战争险的保单。而该保单项下的被保险标的物在被告的场地存放时,因为被告的员工因工作疏忽,致使被保险的标的物严重受损。经过货损检验代理华泰公司和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鉴定,均认为该货物可推定为全损。

据此,原告K保险和实际受益人华虹公司协商确定受损设备残值约为20000美元,所以,原告向华虹公司赔付289375美元后取得代位追偿权。船务公司依据提单背面的责任限制条款向原告仅赔付39662.64美元,并取得原告出具的责任解除书。而因为原告K保险公司对保单受益人的实际赔付金额远没有得以补偿,因此,将被告上海集装箱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人在理赔(华虹公司)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行驶代位追偿的权利。被告(上海集装箱)的驾驶员因工作疏忽对保险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K保险公司)所受全部损失。而虽然原告已经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的事实,但这并不影响原告就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继续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上海集装箱)赔偿原告(K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29 712.36美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通过辩论,上诉人(被告)自知一审的事实清楚,依据判决的法律条文适当,判决没有任何不当之处,所以主动要求撤回上诉,经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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