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讲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 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第二题: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得以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对方应于2000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出口,而时至2001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
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 2、就此案例,我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