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四:
业主A起诉物业公司称:其幼子(五岁)在小区内玩耍,以手中食物引逗一只猫时,被该猫抓伤,受到惊吓(此事实有邻居和小朋友作证);需注射狂犬疫苗并请假照顾,产生经济损失2500元(有医疗发票及考勤记录证明)。后得知该猫为小区众多流浪猫中的一只。有业主证明,物业公司一些安全员经常以剩饭剩菜投喂小区内的流浪猫,实际上是这些流浪猫的饲养者;另外,作为小区的管理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发生幼儿伤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以上损失并精神损失一万元。
案例六:
业主李某经过其所住的商住楼大堂时,因潮湿地滑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药费数千元。李某认为其摔倒主要是因为地滑,因此物业公司应负担一定责任,物业公司应当补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七:
某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停车收费做出如下规定:
1、车辆进出小区,一律收费20元。
2、车辆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地停放,收费10元/小时
3、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的车辆,自行车50元/月。助动车150元/月,机动车300元/月。
车辆停放收益作为物业公司企业利润。

案例九:
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案例十:
某物业项目入住已两年,业主投诉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楼层的防烟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
(二)部分房屋屋面出现渗漏水
(三)小区周边治安环境恶劣
案例十一:
如碰到小区业主傍晚在小区内被殴打打劫,面对媒体的负面报道时,报道称:“在居民大楼中发生这样的事情,物业管理部门是否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呢?”

案例十二:
国庆节某管理处发函通知全体业户按政府规定从10月1日—7日放假,9月29-30日(周六、日)假期调至10月4-5日。休假期间大厦中央空调暂停供应,业户如需加班办公用空调须交纳空调附加使用费。某外资企业收文后来函服务中心,称其公司不能按中国规定放假,9月29日-30日照常休息,10月4-5日正常上班。4-5日上班时要求服务中心提供免费空调供应。业户提出把29-30日休息时省下的中央空调费用补偿在10月4-5日。当管理处拒绝业户要求时,业户来函投诉,称其每月均准时交纳管理费用,有权享受空调供应,服务中心额外收取费用不合理,拒绝业户合理的要求更是不应该,要求给予解释;否则业户将自行安装一台分体空调在公共区域。

案例十七:
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将大厦底层大堂公共部位150多平方米出租给一个企业做电脑展台,大厦部分业主认为此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了各业主的头上,各业主对此部分共有使用权。
案例十八:
水管渗漏,属一般维修,换跟外墙水管即可。因此,不应使用维修基金。因这根水管修好以后,8户住户都受益,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由8户住户共同维修,具体费用按份额比例分摊。

我当做再考一次物业管理实务。案例4:物业公司只承担最多20%的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未尽到部分管理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5岁的孩子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没有管理好孩子应当负主要责任。
案例:6: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警示牌,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案例7:价格法规定,此收费没有经过当地物价局批准是非法收费,如果经过当地物价局批准同意收费所得除去必要的交通设施维修费、车管员工资外全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是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案例9:物业公司没有责任,是楼上业主侵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可以起诉该业主缴纳物业费和滞纳金。
案例10:(一)物业公司立即整改,(二)物业公司提请开发商尽快修复,(三)提请当地公安、街道办进行综合治理。
案例11:没有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确保单位、个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义务。
案例12:物业公司做法不合理、不合法,因为在物业费的测算中已经包括空调电费,物业公司出于节能的考虑可以制定合理的运行方案,我赞同业户的观点,物业公司不得在另行收费,业户提出自行加装空调是不合理的行为,破坏了外立面和造成大厦整体用电的不平衡。
案例17:业主的说法正确,大堂的面积已经分摊,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物业公司出租共有部分应当经过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同意,收益除去必要的开支外,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案例18:此说法不对,受益8户不能代表整幢其他业主没有受益,应当是经过业委会同意由整幢业主分摊维修费用。法律依据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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