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业主A起诉物业公司称:其幼子(五岁)在小区内玩耍,以手中食物引逗一只猫时,被该猫抓伤,受到惊吓(此事实有邻居和小朋友作证);需注射狂犬疫苗并请假照顾,产生经济损失2500元(有医疗发票及考勤记录证明)。后得知该猫为小区众多流浪猫中的一只。有业主证明,物业公司一些安全员经常以剩饭剩菜投喂小区内的流浪猫,实际上是这些流浪猫的饲养者;另外,作为小区的管理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发生幼儿伤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以上损失并精神损失一万元。
案例六:
业主李某经过其所住的商住楼大堂时,因潮湿地滑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药费数千元。李某认为其摔倒主要是因为地滑,因此物业公司应负担一定责任,物业公司应当补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七:
某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停车收费做出如下规定:
1、车辆进出小区,一律收费20元。
2、车辆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地停放,收费10元/小时
3、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的车辆,自行车50元/月。助动车150元/月,机动车300元/月。
车辆停放收益作为物业公司企业利润。
案例九:
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案例十:
某物业项目入住已两年,业主投诉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楼层的防烟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
(二)部分房屋屋面出现渗漏水
(三)小区周边治安环境恶劣
案例十一:
如碰到小区业主傍晚在小区内被殴打打劫,面对媒体的负面报道时,报道称:“在居民大楼中发生这样的事情,物业管理部门是否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呢?”
案例十二:
国庆节某管理处发函通知全体业户按政府规定从10月1日—7日放假,9月29-30日(周六、日)假期调至10月4-5日。休假期间大厦中央空调暂停供应,业户如需加班办公用空调须交纳空调附加使用费。某外资企业收文后来函服务中心,称其公司不能按中国规定放假,9月29日-30日照常休息,10月4-5日正常上班。4-5日上班时要求服务中心提供免费空调供应。业户提出把29-30日休息时省下的中央空调费用补偿在10月4-5日。当管理处拒绝业户要求时,业户来函投诉,称其每月均准时交纳管理费用,有权享受空调供应,服务中心额外收取费用不合理,拒绝业户合理的要求更是不应该,要求给予解释;否则业户将自行安装一台分体空调在公共区域。
案例十七:
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将大厦底层大堂公共部位150多平方米出租给一个企业做电脑展台,大厦部分业主认为此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了各业主的头上,各业主对此部分共有使用权。
案例十八:
水管渗漏,属一般维修,换跟外墙水管即可。因此,不应使用维修基金。因这根水管修好以后,8户住户都受益,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由8户住户共同维修,具体费用按份额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