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履职管理

如题所述

第十四条 规定,职工董事的入职培训、日常工作指导及评估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委派或选聘机构全权负责。


第十五条 明确指出,公司需确保为职工董事提供充足的培训资源,以保障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学习,提升专业素质和执行职务所需的能力。


在评价董事绩效时,第十六条强调,公司董事的委派机构需听取工会和监事会关于职工董事履行特殊职责的反馈,并将其纳入总体评估中。


第十七条 规定,公司工会需跟踪并监督职工董事的工作表现,同时,每年的职代会将对职工董事的履职行为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内容包括出席会议、调查研究、反映员工意见等,并评估其勤勉程度和能力。


第十八条 要求,职工董事需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对其工作的反馈,而工会则需及时将员工的建议传达给董事。


最后,第十九条指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协助职工董事开展各项职责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


扩展资料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而制定,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该办法列五章,二十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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