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税法与会计收入确认问题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较大型设备销售,单价40万/台左右,销售模式是,先与客户签订几台的试点合同,然后我司将设备发给客户,客户一般免费试用一年或两年后,有可能会和我司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也有可能直接将设备退回给我司
在这种销售模式下,在将设备发给客户后,财务是按“发出商品”科目归集其成本好,还是以借货的方式在系统里做调拨?
我自己倾向于用“发出商品”科目,但是这样的话,到年末账上将会有大额的发出商品余额,在税法上,这部分发出商品会被要求确认增值税和所得税么?

我也同意你用“发出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1)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5)发出商品可凭下列三条掌握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 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财税[2005)165号企业在委托代销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3、企业购销商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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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26
发出商品:收到代销清单后确认收入。
但是你的期间太长了,超过一年了,可能就不能这么做了。要确认收入。
第2个回答  2013-06-26
税务上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产品已发出,取得索要货款的权利“,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产品虽然发出,结合试用合同,未取得索要货款的权利。给税务局解释清楚,取得税务局不作收入的认可。
我认为此设备从正常的“库存商品”科目明细账,转入“库存商品”的试用仓库及明细,便于财务上管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8-10
发出商品会计收入确认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5点: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强调商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并交付实物,注意货款、发票及提货单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强调交易是否完成,销售是否成立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强调收入金额能否合理估计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强调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
5、相关的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强调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否合理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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