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不适用于哪些人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兼职的学生:兼职的群体主要集中在学生中,他们或许是为了积累经验或许是勤工俭学等,有的是学校安排的实习,有的是自己的找的单位,一般很少的有单位会和他们签订合同。这些人简称为临时工,不是正式的人员,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样的群体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也不好维权,只能自己的认栽了。学生兼职或上班族兼职,一方面由于学生大部分都是未成年(甚至未满16岁)根本就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视为就业。另一方面,不管是学生兼职还是上班族兼职,都不是全日制用工,因此都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权益自然也就无法拥有。2.非单位用工:一说到工作,大家想到的可能都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但在实际中,有很多工作事,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比如说保姆这个行业,不少,都是求职者与雇佣者之间签订合同;这个时候,该保姆就不享受《劳动法》相关条例中的权益。3.返聘的退休人员:一些老年人在退休退的早,晚年的时候觉得自己还想工作,而再去面试应聘是不可能的了,只能有公司来返聘这些人,但是这样的人的利益是不收劳动法的保护,签署的也是劳务合同。因为退休时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4.协约承包:无论承包商人员是否在被承包工作的单位开展工作,也无论是否受到该单位的管制;从本质上讲,承包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承包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问题,不应该被当作劳动纠纷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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