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法未规定处罚,下位法可以任意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8条规定,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施。 但该法并没有为违反该条规定的设定处罚责任。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5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请问该规定是否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第1个回答  2012-03-10
没有,地方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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