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鉴定为八级工伤,和公司协商,公司拿出一个赔偿表,上边是按缴费基数乘以赔偿相应的月数,但这个缴费基数和我现在的工资存在1333的差额,我感觉这个差额应该有公司补齐,但公司不认同这点。这个差额的部分应该有谁承担,这个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这个事,公司让我拿出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协商,如果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这个差额补齐的规定,哪个法规里能明确的查到这一点呢?另外,我伤情的后续费用比较大,赔偿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远远不够支付我后期的费用,我能否要求公司给我额外的医疗补助呢?
这个有什么法律来明确说明了么?公司让我拿出明确的法规,来说明差额的部分有公司补齐,这样他们才会同意补齐。
追答工伤保险法上明确规定的是本人工资,而不是社保缴费基数,
追问那现在有什么法律文件来佐证公司在缴纳社保金额这一块不合理,存在问题的么?我个人感觉,公司缴纳社保这一块应该要按照员工实际月收入来进行缴纳社保,而不应该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也就是底薪来缴纳社保,但现在公司就是说,劳动局那边要求这么交的,公司现在为所有的员工买的保险都是按照基本工资来缴纳的,这是不是不合理,有什么硬性的法规来说明这个问题呢?谢谢
追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