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农民工,1997年进入深圳市望家欢实业有限公司打工,一直到现在。我只有初中的文化水平,所以一直在公司从事最基层的工作,干纯粹的体力活。在公司称为“配送员”。干了这十多年,现在子女都快毕业了,生活压力不是太大了,加上现在身体也快干不了这个体力活了,所以我辞职了。但是,辞职虽然是批准了,但是公司的对我的处理和那些临时工辞职没什么两样,都是结上这个月工资,收拾好行李走人。我就想了,我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十多年,没功劳也有苦劳啊,怎么能和临时工一个样呢?人家退休了都还有退休金呢,我用不了几年也能退休了,难道我现在辞职就什么都没有吗?但是,由于我文化水平低,对法律也不太了解,所以只能干抱怨。
希望大家能够帮我看看,像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一些我应得的补偿和报酬,以及公司应该对那些由于身体原因干不了活的老员工给予哪些经济上的补偿。如果有补偿,我该怎么去争取自己的这些合法权益呢?谢谢!
如果自身原因主动辞职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补偿。只有在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下: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员工离职时是否可以得到补偿,跟工作年限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能不能得到补偿,要看离职的原因是什么。
补偿分两种情况: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前者是在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才适用,标准为根据实际工作年限,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情形下适用。
从08年开始计算,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动辞职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补偿的,这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很多公司为了逼迫劳动者自己辞职,使出各种手段,接受员工一时冲动就主动辞职,结果是一分钱都不能拿到。
综上所述: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被迫辞职的除外。
如果公司未帮员工缴纳社保的、或者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的,员工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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