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公司放假”是否是指“国家法定假日“?(希望你能提供信息予以确认)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日(端午节等)。用人单位在上述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同时,劳动者的休息权系《宪法》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2.用人单位延长工时(即”加班“)须依法支付报酬。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在出现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基于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双休日安排你工作,则其必须支付正常工资。并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则其还须依法支付不低于工资15%的额外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你工作,则其必须在支付正常工资之外,另行支付工资300%的报酬。
3.建议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可以有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1)与用人单位协调(工会可以参与);
(2)申请劳动仲裁;
(3)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可以向法院起诉。
希望有所帮助!
追问是公司平时转班放假,其他岗位都还有工资,但我这个岗位就没得,如果领导招呼到岗上班,没去被罚款了有没有依据?
追答如果是你说的这种情况,那需要参考你公司的内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