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哪个是首要判断标准

如题所述

原来情、理、法这三个中国文字都是同一个意思,可现今的人无知,把它们都给硬划分开来,说成是三个不同的意思。其实三个文字都是同义词,只是因为它们在中国文字的自然天地义理中的位置不同,因而才被分别用三种不同的记号或符号标示出来。情者,事物的状态、情况是也。理者,事物的道理、合宜是也。法者,事物的规则、逻辑是也。三者是之只是谓事物的不同表现形态。而事物者,即自然天地的义理所构成的一种格式,或者所形成的一种容器而已。在中国古代,把成形、成器,即把在几种线条或几种界限的划分之间所组成的一种空间,谓之事物。这样一来,所谓的事物即不是孤立存在的东西,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东西。这种事物的状态,即构成一种形势。这种形势当然是处在彼此间一种暂时的平衡和合宜状态里,因而才成形、成器。只要他方或这方有所改变,所构成的线条或界限的位置就会跟著变化,那种接著影响及全体相互之间原来暂时有的那种稳定,那麼原来的形态也就不见了。就是因为这样,在学术上,事物也被称之为事件。是之,衡量事物,看得事物,即要考量它们可能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法律上考量任何事物,当然也就是考量任何事件。而考量任何事件,说到底,即为考量情理法,这些情理法,回复到原有的自然天地义理来说,实际上也就是这些事件的平衡和合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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