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三者关系的感悟

如题所述

情理法三者关系的感悟
心理学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越来越高,任何一起看似很普通寻常的司法个案都有可能被媒体舆论所聚焦,甚至引发成众口熏天的舆情事件。应当认为,社会对司法活动越关注,越有利于推动国家法治的发展和进步,也越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忠实履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职责使命,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主动适应舆论、理性甄别舆论、积极应对舆论、正确运用舆论,是新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无法回避的课题。面对公众舆论的关切乃至质疑,我们一方面要保持严谨、理性、平和的心态,正确认识建设性舆论监督和依法独立审判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善于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诉求,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自觉接受媒体舆论的监督评判,以积极的姿态努力形成司法与舆论之间的双向良性互动,从而引导公众舆论将内心疑虑转换成司法展望,尊重、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要站稳司法立场,切实遵循“法理情”这一法治社会的逻辑规则,坚持用说理式审判输出公平正义,力求司法审判在适度开放性与有节制自主性之间达成均衡,确保司法审判充分体现法的尺度、理的适度和情的温度,努力使人民群众从内心认可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

法治即规则之治,法律的权威来自严格的执行。毫无疑问,“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不容置喙的司法底线,“法”始终是排序于“法理情”逻辑规则第一位的判断标准。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就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裁判,确保司法审判既符合程序正义要求,又契合实体正义价值。当今社会已处于思想多元、价值多元的时代,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坚守公正司法的内心定力,秉持法治思维的理性逻辑,坚持以法律为辨析是非、判断曲直的第一标准,不盲目迎合喧嚣舆情,不随意偏离法律尺度,切实防止司法裁判与法治的价值、精神、原则背道而驰。尤其是,不同的案件有其发生的特定原因,还可能存在纷乱复杂的情理纠缠,甚至触及道德伦理并引发公众舆论的道德评判。但是,“理”和“情”毕竟属于主观判断标准,情理不是法律,情理不能替代法律。

因此,面对以舆论形式表达出来的情理争辩和道德评判,法官应在虚心倾听被社会主流人群屏蔽了的声音和异己观点的同时,善于甄别究竟是理性辩论还是情感宣泄,不偏听偏信,不跟风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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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3
作为“器”的中国传统法律处于什么地位呢?作者提出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而这些规范(其实也算不上规范,只能说是像规范一样规制人们的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作者解释了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国法’是一个‘孤岛’,‘天理’和‘人情’是两个桥梁。如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
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
第2个回答  2020-12-17
道德作为法律的正当性支撑而存在,法律只是道德的宣示?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产生是道德多元化的结果,即人类社会中形成多种道德,各种不同的道德之间相互冲突、碰撞,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于是人类创建一个权威,通过这个权威告诉所有的人,在一定的地域内,某一种道德就是法律,不容违反,在冲突中只有这种道德才能作为评判的标准——用法律的语言来说,是正义的。这种理论简单易懂,看似也很合理。道德是法律存在的土壤,法律只是被权威承认的道德。
从历史的视角分析中国法律传统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几种体现为“礼”与“法”的关系,在理论上体现为儒家和法家的关系。传统中国法律的最大特点就是礼法不分家,形成中国独特的情理法传统。从周代的“德主刑辅”秦王朝的“一断于法”,到唐朝的“徳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再到“明刑弼教”,礼与法之间不断的冲突,融合,儒家的思想与法家思想的结合,构筑了中国法律礼法合一的传统。
第3个回答  2021-11-21
情理法,情为先、理为纲、法为底线。合情合理,是最完美的状态;但是情和理,没有办法量化;所以要用法律来作为行为准则的底线。但是合法的不一定合理,更不一定合情;不合法的也不一定就是错的,例如山东辱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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