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5.27号递交的辞职信,因为我们老板限制我们交友权利,不准我们和同事有更深的接触,不准我们下班聚会,写的6月1日前办理,可是老板和我面谈的时候,我说想留下的。老板也同意了,可是7月1日的时候给说我辞职信批准了,那我6月的社保他如果没给我购买,我可以告她吗?还有加班费、7月1日那天我可是去上了班的,我可以要那一天的工钱吗? 不是一天的工钱我要计较。因为确实被剥削的够了,已经是干了四年才给你买社保的了。我们那里新来的都是给别人说的干两年才买,简直不合理。而且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能私人老板就是有胆子无视国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