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3号到公司上班,试用期整整3个月,期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我购买社保!4月1号转正签立合同,合同期一年,2010年7月份才开始购买社保!2011.01.11因不满公司苛刻的制度而辞职(劳动法规定公司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我可以向公司讨回几个月的未缴纳社保,是否还可以因为试用期未签订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所要赔偿?公司总共应该赔偿我多少?
注:公司,每月应缴社保费大概420左右,我3个月试用期的平均月工资1800;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发放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能否将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
谢谢大家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