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要求,辞职需填写辞职单,并且要部门领导签字同意1个月后才能

离开,我想问的是,在试用期是不是也得按这样的规定来,并且我也提前20天向我的上级提出辞职,直到4月30日才给我辞职单,并要求我5月30日才能离开

1、劳动者离职,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天申请,试用期后提前一个月申请就是合法的,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需要在离职日依法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并结清工资;
2、劳动者未避免用人单位耍赖,可以采取快递的方法邮寄离职申请书给人事部门,留好快递单作为证据;
3、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局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限期支付拖欠、克扣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