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辞职,我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我跟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合同,期间并没有参加什么专项技术培训,只不过就是以前我没做过仓管,它把我扶上那个位置,这个工作也无保密任务可言,现在干了4个月,我打算辞职,然而公司人事部要我赔偿,因为在合同上有一条是,“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属学徒或无工作经验由甲方培养、培训过的,应向甲方偿付培养或培训费。其标准为:一般岗位、如装配工,包装工等,应向甲方偿付一个月的工资;特殊岗位,如车间副主任,班组长,仓管员,移印员,效验员等,应向甲方偿付一个半月至二个月的工资。”请问我需要向公司偿付这个培养、培训的费用吗?
合同上的这一条款在法律上是属于违法,无效的吗?但是我当初签定了自己的名字,在法律面前依然违法无效吗?

LZ.你的情况很明显是合同约定无效。
根据《劳动法》,你之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就可以在一个月后自动离职,无须任何赔偿。

《劳动法》虽然也规定了员工接受公司配需或其他特殊福利,可以签定劳动服务协议,并约定赔偿金,如公司出钱让IT人员去考思科认证、甲骨文公司的认证,或者提供出国培训等,这样才属于“可以签定劳动服务协议”的范围。但楼主你的情况不符合这一条规定。仓管员的培训之属于一般公司入职培训,不属于可以签定服务协议的范围,除非你从事的是特种仓库管理,如冷藏链管理、危险品管理等确实需要专业培训的岗位。

至于“般岗位、如装配工,包装工”,更是莫名其妙,这样的都属于一般岗位培训,每家公司每个新进员工都需要培训的,如果这样也要算须赔偿的培训,那《劳动法》关于员工可以自主离职的条款不就是无意义条款了,还写进《劳动法》里做什么?

最后,6L的那位“劳动监察局人士”,你的答案完全错误,要么你是冒充骗分的,要么就是你们那里的劳动监察部门的管理情况实在令人担心,连基本《劳动法》都不理解的人也可以“劳动监察”追问

意思就是说,即使我在合同上有签字,因为它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要求,所以不用担心,我不用赔偿么

追答

是的,违反劳动法的合同条款即使签字也是无效的。这一点劳动仲裁也好,民事诉讼也好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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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08
你好!我是劳动监察局的。你是签定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按你说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培训费用,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按你说的情况,合同上的这一条款在法律上是不属于违法,有效的,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除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约定其它事项。你们合同中体现,也约定了部分赔偿责任,建议你去和公司协商,万一不行去找当地劳动仲栽,劳动监察大队帮忙你协调。
第2个回答  2011-04-07
你这种内部培训是不需要支付培训费的,他这是不合法的合同。
但既然他有这种合同,你又签了字,现在一下子又难以协调,建议你可以立即走人算了,最后一个月工资不要了。因为规定是辞职要提前一个月\或以放弃最后一个月工资为代价。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1、员工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员工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的。
  2、员工辞职是合法行为,不存在承担责任的条件。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个回答  2011-04-07
法律赋予了你在劳动合同未到期钱自由辞职的权利,你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公司即可,不需经过其批准,你也不需要支付任何所谓的培训费用,公司的要求是违法的,你有权申请劳动部门解决,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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