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城周边买的小产权房,遇到国家修路拆迁,拆迁的时候,国土局和房主签的拆迁合同,在国土局的协调下我们另外三家和房主签的拆迁合同,合同注明三年还房,每个月过度费600,超过三年没有还房,过度费每个月1200,一直支付到还房为止。前三年过度费一次付清的,四户,每户加上拆迁奖励29000元已付清,现在三年到了,国土局不承认除房主外的另三家,拒绝支付过度费,在这里有个问题,第一,如果不认可另外三家,为什么前面三年要给过度费?并且拆迁当初拆迁奖励是和国土局分别签的合同。还有个问题,另外三家和房主签订的还房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