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如题所述

房屋居住权和使用权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使用权;
2、取得方式不同。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房屋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 房屋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如下:(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以遗嘱继承获得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受遗赠人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未完成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可能会丧失权利。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而使用权则是日常租赁关系中获得的对房屋的使用权。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房屋使用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房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使用权是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当事人可以以合同、遗嘱等方式设立居住权,行使房屋使用权时需正常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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