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同时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到年底发的做法不属这里面规定的情形,且已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至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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