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投诉后如何撤诉?

公司因拖欠本人工资五万多,被本人诉讼至劳动监察大队。目前公司主动要求私下协商解决,分期支付工资,达成一致后,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撤诉申请,但劳动监察大队要求申请中必须说明工资已结清或者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方可受理撤诉,此要求是否合理?另外,如果已此案例协商处理完毕为由撤诉,后期公司若未履行分期协议,是否可以二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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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5
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单位,你的投诉对于劳动监察来说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就已经进入立案调查的程序,所以对执法单位来说,就没有撤诉这一说法。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只需要你和公司达成协议,然后到劳动仲裁置换调解书,将调解书复印件交给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就可以撤销立案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2-14
劳监部是公立性质的,不好撤诉,只能提供和公司的协议证明,以及分期大款证据,撤诉了也会保留案底的。当初走劳动仲裁就方便多了。
第3个回答  2019-02-14
从哲学高度看,劳动是主体、客体和意义的内涵集成体。
劳动,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按照传统的劳动分类理论,劳动可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大类。
劳动是人类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商品生产体系中,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马克思给我们下了这样的定义:“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的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叫劳动力的卖者劳动。”从哲学高度看,劳动是主体、客体和意义的内涵集成体。
劳动,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按照传统的劳动分类理论,劳动可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大类。
劳动是人类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商品生产体系中,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马克思给我们下了这样的定义:“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的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叫劳动力的卖者劳动。”从哲学高度看,劳动是主体、客体和意义的内涵集成体。
劳动,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按照传统的劳动分类理论,劳动可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大类。
劳动是人类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商品生产体系中,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马克思给我们下了这样的定义:“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的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叫劳动力的卖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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