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法定适用情形指引

如题所述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指导行政执法部门更好地了解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保障行政处罚法的正确适用与贯彻实施,特制定本指引作为参考,现全文发布如下:
一、行政处罚定义及种类
(一)行政处罚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及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定义
(一)包容审慎监管定义
      包容审慎监管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执法部门发布的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采用告诫说理,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指导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一般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内容
      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四、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法定适用情形
(一)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1.民事行为能力方面: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重及危害程度方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即“首违不罚”。(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情形;
1.依法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4)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5)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6)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2.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的。
3.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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